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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徵用物運至交付地之搬運費及保管費,由實施徵用者所屬之機關先行墊付
,於交付時由有徵用權者償還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