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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士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
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