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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條件如左:
一、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
二、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
三、才能:表現良好,足以顯示確能勝任上階職務。
四、學識:具有上階軍職專長或與軍職相通用之民間專長。
五、年齡:在其本階服役限齡屆滿前為限。
六、體格:經鑑定為乙等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