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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知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 經警官、警長發現者。
二 經人民告訴或告發者。
三 經違警人自首者。
前項告訴、告發或自首,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