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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警察機關帶同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外出查證,應報經該管法院治安法庭許
可,並於當日晚間九時前派員將其解還,經該管法院訊問後再解送留置所
。如係帶往轄區外查證,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報請法院治安法
庭行文當地法院治安法庭代為將被移送裁定人留置。
前項帶同查證,警察機關應將查證結果報告該管法院治安法庭及原移送流
氓案件之警察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