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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三、改易名稱者。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
織之營造業者。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以原等級較高者登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