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會員遵守之公約。
八、建築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訂立章程,不得牴觸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
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之聯繫協調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