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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安置受災戶土地之位置,應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
配售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