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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社區居住以社區式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