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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公司行號依據法令登記資本額者,依其登記之額。其未登記資本額之行號
及工廠所設之售賣場所,應將資本額報告所屬之輸出業同業公會。
公司行號設有支店,不在同一區域者,其資本額應於本店總額內自行分配
,報告於本店及支店所屬之各公會。其本店會費應按其報告之額減少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