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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新設、擴充、遷移、復業、負責人變更,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適用本標準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