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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關依原申請程序層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複核之。申請複核,除特殊情形者外,以複核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