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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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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