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3 00: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凶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前項委員或監督,得派員代行本條職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