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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訂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之種類,並附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
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廢止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