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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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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提存人或受取權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代庫銀行亦得發給以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