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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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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裁判,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
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