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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7-1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