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4 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計算。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三十六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