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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國內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五百元,其自一地起飛至另一地降落為一架次;國際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其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核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核准者,申請費用減半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