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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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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其未選定代表人者,保訓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代表人;逾期不選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