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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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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調解成立者,主管機關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爭議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調解不成立者,應於七日內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