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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臺設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