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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環境用藥或有關物品經依前條規定封存者,依查核檢驗結果,為下列處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封存之環境用藥、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二、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即予啟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