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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與我國依據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之國家,雙方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優先依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辦理,協定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國家及協定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