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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