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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選手應於規定場地、時間內,熟悉分配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清點所發給之
資料及材料,經清點無誤後簽名確認。對於機具、設備及材料如有疑義,
應立即請裁判長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