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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