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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植物診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