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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如附件六、北太平洋漁區如附件六之一),且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分別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但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者,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應一併將轉載漁獲物確認書報送NPFC秘書處。
圖表附件:
附件六 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作業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PDF
附件六之一 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