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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定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漁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