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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