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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
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