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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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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
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
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