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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內原料及包裝材料之識別與狀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給予識別品項及批次資訊之標示。
二、暫停使用有影響產品品質之虞者,並待處置決定。
三、依其允收、拒收或隔離等情形,以實體系統或其他可確保識別狀態之適當方式予以識別。
前項識別標示之內容,應包括下列資訊:
一、交貨通知單記載之產品名稱。
二、業者就原料或包裝材料所訂之名稱或代碼與供應商所訂者不同之情形。
三、供應商提供之批次參考資訊與收據所示資料不同之情形。
四、供應商名稱。
五、必要時,收據日期或號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