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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行車事故之發生,被保險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前項權利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