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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單一跑道之兩端,如分別裝有儀器降落系統時,得指配相同之頻率對 (P-
uired Frequency),但須具備左列條件:
一、使用之環境允許時。
二、每個左右定位台,應指配不同之識別信號。
三、每個儀器降落系統應不能同時發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