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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船員檢覈指航政機關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適任性評估之成績審查。
前項審查之項目包含實作成績及筆試測驗成績。
航政機關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