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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貨艙櫃如係準備用以載運溫度低於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之貨物,則其冷卻期間之熱負載應予考慮。如設計之支撐裝置與操作溫度可能引起重大之熱應力,則該艙櫃之固定熱負載應予考慮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