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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未經防火絕熱之金屬管貫穿 A 級或 B 級隔艙,對 A-0 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超過攝氏九百五十度;對B-0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超過攝氏八百五十度。
甲板或隔艙壁之接縫處及末端應依防火絕熱值訂定其熱傳導之距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