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7:4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危險品包裝標籤為四十五度之正方形(菱形),其四周各邊之邊長,不得小於一百毫米。標示於貨櫃之危險品標籤,其四周各邊之邊長,不得小於二百五十毫米,並在距邊緣內十二點五毫米處有一條與邊緣平行之黑線。
危險品標籤之類別、名稱、形式、表示危險性之符號、顏色、文字等,依附圖一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