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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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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一、業餘無線電。
二、無線廣播電視。
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
四、行動通信。
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
六、無線電示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