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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