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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