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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報請本部核定。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管理。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