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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被告急需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看守所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
前二項所提供之日常生活必需品,非屬一次性使用者,如提供予不同被告使用,看守所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