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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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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懲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