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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依本辦法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需求;必要時,得邀集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協助有意願者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