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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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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