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2: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戶辦理後續期貨信託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